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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的名称为“中国观赏石协会”,简称“中石协”,英文名称“View Stone Association of China”,英文缩写为“VSAC”。
第二条:本协会是由与观赏石行业有关的企业、事业单位和观赏石爱好者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为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团结全国从事赏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坚持继承与创新结合,普及与提高结合,科学与艺术结合,文化与经济结合的原则,加强国内外交流与合作、为推动我国观赏石事业和产业健康发展服务。
本协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土资源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主要任务是发挥在观赏石企业、事业单位和政府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加强行业自律,贯彻观赏石行业的相关政策和法规,推动科技兴业与科学管理,发挥服务功能,促进我国观赏石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为观赏石行业服务;二是加强观赏石行业的自律、协调和维护广大会员的合法权益;三是协助政府部门加强对观赏石行业的管理;四是促进地区间、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具体是:
(一)组织调查我国观赏石资源的分布,评价其赋存条件,促进有序开发,加强保护和利用,为发掘新资源、发展经济服务。
(二)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组织、协调、参与国际、国内观赏石展览活动,不断提高其科学、艺术和思想水平,普及观赏石科学文化知识。
(三)积极倡导和协助具备条件的地区建立观赏石博物馆、陈列馆和观赏石园,为当地文化建设和旅游景点发展服务,为科学普及和发展旅游事业服务。
(四)支持和协助各地开辟或发展观赏石市场,促进观赏石市场的健康发展,为发展经济服务。
(五)大力促进观赏石文化事业和产业的发展与繁荣,开展国内、国际观赏石文化交流,吸取国外成果与经验,扩大我国优秀传统赏石文化在国际上的传播和影响。
(六)重视学科建设,组织和倡导观赏石学术理论研究,努力提高观赏石鉴赏、鉴评水平,建立、完善观赏石理论体系。
(七)组织开展与观赏石行业有关的培训,完善培训教材,充实业内人员的观赏石业务基础知识,提升观赏石收藏、营销、研究水平。
(八)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参与建立与完善全国观赏石鉴评标准体系,指导观赏石鉴评工作,组织观赏石鉴评专家的考核和认定。
(九)受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参与我国观赏石事业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研究,组织调研,提出建议,并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十)组织观赏石界团体、企业、事业、科研、教学单位的交流,努力提高科技进步和管理水平;促进政府与观赏石行业的联系,起好桥梁和纽带作用。
(十一)组织建立网站和全国观赏石信息系统(数据库),为国内外观赏石行业及观赏石爱好者开展信息交流,咨询服务等提供平台。
(十二)收集、整理、分析、研究国内外观赏石的经济技术信息,根据授权开展相关统计,编辑出版观赏石方面的图书、杂志、报纸,宣传政府对观赏石行业的政策,及时反映行业的动态和经验。
(十三)反映会员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十四)搞好协会的自身建设,不断提高思想、政治和业务素质,强化服务意识,提供有关专项服务。
(十五)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任务等。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会员有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入会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热爱观赏石事业、具有相关专业知识;
(四)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
(五)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第九条: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由秘书处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由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名誉和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委托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入会一年内不履行会员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凡愿意加入本协会的外籍人士、对本团体有重要贡献,有声誉的国内外单位、专家、学者,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可授予名誉会员或名誉单位会员称号。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六)决定协会终止事宜;
(七)审议、决定协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设会长办公会。会长办公会由会长主持,副会长、秘书长参加,对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负责。
会长办公会行使以下职权:
1、贯彻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2、监督协会各项规章制度的实施;
3、监督协会年度工作计划的实施;
4、监督协会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
5、提出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议题的建议。
会长办公会议会议应有不少于三分之二的人员出席,其决议应经到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爱观赏石事业,全心全意为会员服务。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秘书长,交理事会审议通过;
(五)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本协会设常务副会长,由会长提名,交理事会通过。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组织实施协会重要活动;
(二)受会长委托,代表会长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落实情况;
(三)经会长授权,代表会长出席活动。
第三十一条:协会设立秘书处,为协会常设办事机构。
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主持秘书处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定,组织制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解聘;
(五)组织制定本协会的基本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六)对本协会资产和财务收支进行日常管理;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秘书处设立党支部,按国土资源部机关党委要求开展工作,发挥支部作用。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社团管理部门审核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其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终止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和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经2011年1月22日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009年11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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